(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单位不得利用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二)专项条件
1.企业须自主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完成营业额申报(或预付款申报)、足额缴纳保费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费发票。
2.本申报指南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具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资质、且在深圳实际经营的保险机构(含其深圳分支机构)。
3.本申报指南所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指经深圳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审核确认的、在深圳地区经营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