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不可以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
1、知识产权及相关争议未解决: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不得提名。
2、涉及特殊情况或保密项目: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仍处于保密阶段的项目,一般不得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涉密项目通常不适合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
3、特殊行业无审批文件: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材等特殊行业的项目,无相关部门审批(审定、认定)文件的,不能提名。
4、主体存在不良记录或问题:失信被执行人和近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项目不得提名。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或者地方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不能被提名。
5、特定主体及项目限制:各级政府部门作为完成单位、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完成人员的项目,通常不符合提名要求。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一般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被提名。
6、已获相关奖励或提名:相关技术内容已获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科技奖励或已提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同一技术内容已获得或者本年度已提名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政府科技奖励的项目(特别贡献奖和科技青年奖除外),不得提名。
7、支撑材料不符合要求:发明人均不是项目完成人的发明专利,以及论文、专著署名第一单位为国外单位的,不得作为提名项目的支撑材料。
8、违背伦理道德或危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项目,不得被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