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1月13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1、对新认定和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认定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9%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7%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研发投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研发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新区管委会重点引进的科研院所予以场地租金支持。
科研院所租赁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租赁价格70%,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科研院所租赁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的,按照租赁场地6000平方米的实际租赁价格70%,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确有必要超出本条规定的支持标准的,相关支持方案由新区管委会另行议定。
4、对五年内新入驻或新成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场地租金支持,每年给予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且最高30万元支持。
5、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的科技主管部门运营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上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
6、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首次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企业,纳统次年实现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纳统科技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1亿元至20亿元(不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1亿元(不含)以下,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以上的,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