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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总部认定
  •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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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一、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设机构;

2.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

3.有固定研发场所、有专职研发人员;

4.母公司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总部职能;

5.承担相关科技领域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项目。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研发中心符合本《实施意见》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对于知名或突出贡献外商投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来源: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二、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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