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诺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6.项目发生时间在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期限内。
(二)专项条件
1.技术出口业务
(1)申报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度要求,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
(2)以“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的实际技术出口额不低于150万美元。
2.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申报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外包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录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
(2)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15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