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先进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优惠内容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享受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 以上。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 以上。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3、享受流程
认定: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备案: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后续管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