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内的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申报总部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4.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