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并非特定收入直接免缴企业所得税,而是适用以下税收处理规则:
1.暂按优惠税率预缴
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优惠税率预缴。这意味着企业所有应税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均按15%税率计算预缴税款,而非全额免缴。
2.汇算清缴时处理
若在年度汇算清缴前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按15%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已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若未重新取得资格,需按25%的法定税率补缴税款,补缴范围为资格期满当年全部应税收入对应的税款差额。
需注意,以下收入在符合条件时可享受单独免税或优惠,但并非因资格期满而直接免缴:
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需满足持股期限等条件)。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没有特定收入直接免缴企业所得税,而是通过暂按优惠税率预缴、汇算清缴时根据资格状态调整税款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