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具体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负责。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