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章 对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的资助,第四条:设站单位资助标准为10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