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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江苏省“三首两新”申报条件及注意事项

  2026年,江苏省“三首两新”认定申报工作已全面启动,旨在遴选和扶持一批在基础原理、核心技术或产品功能上实现重大突破的创新成果。该认定涵盖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及新技术新产品,是省级层面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权威背书。本年度申报将人工智能领域作为重点支持方向,鼓励大模型、智能体等前沿技术产品积极申报。华夏泰科整理以下内容,助力企业需紧扣申报条件,确保产品技术领先、材料合规,抢占产业发展先机。

  一、2026江苏省“三首两新”申报条件

  (一)申报新技术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所需的场所设施和人才支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2023年4月22日之后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且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严重失信记录。

  2.技术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科技伦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符合省产业发展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成熟,产品质量可靠,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前景。

  3.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有行业特殊管理要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或省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二)申报“三首”产品另需满足以下条件:

  1.首台(套)装备

  (1)核心技术、重要参数等有重大突破的整机装备,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同等水平及以上,重点支持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两机”等解决产业链关键技术短板及人工智能创新技术产品,且尚未取得规模化市场业绩。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其核心技术及关键部件自主安全可控。

  (2)人工智能创新技术产品应同时具备自感知、自决策、自适应,是能独立自主完成某项任务的智能装备。

  (3)首次投放市场时间需在2024年1月1日后。

  2.首批次新材料

  (1)申报产品在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整体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解决产业链短板问题,尚未取得规模化市场业绩。

  (2)符合国家和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产品领域要求,或2023年4月22日之后通过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新材料相关重大攻关项目验收。

  (3)产品的理化、环境适应性、安全等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获CMA或CNAS资质)检测。上述检测机构资质不能覆盖的,可提供用户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或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出具的测试报告。

  3.首版次软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融合人工智能技术或基于信创路线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嵌入式软件,以及在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政务治理和民生服务等重要领域有创新应用的行业软件。

  (2)软件产品具备软件著作权(取得时间须为2024年4月22日之后,如属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佐证材料),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

  (3)通过软件产品检测机构依据《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GBT 25000.51-2016)进行的检测,或通过软件产品检测机构依照团体标准《首版次软件产品测评规范》(T/CQAE 11029-2025)进行的检测。

  (4)软件产品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认定范围:

  1.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

  2.原技术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

  3.将产品整机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或将系统应用软件拆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或将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分别申报认定的。

  4.完全以外购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申报单位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5.有质量问题或隐患的产品。

  二、2026江苏省“三首两新”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限制:同一新技术新产品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类,同一申报单位各类申报总数不超过2项。

  2.材料时效性

  检验检测报告原则要求在2024年4月22日之后出具;

  查新报告在2025年4月22日之后出具;

  知识产权在2023年4月22日之后授权或受理;

  其他佐证技术水平的文件,原则要求在2025年4月22日之后。

  3.其他要求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需确保所有材料完整、准确、有效。

  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原技术产品已认定且无重大改进、拆分申报或完全以外购元器件组装的产品等,不列入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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