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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深港澳C类项目申报要求梳理

  深港澳科技计划C类项目是深圳市支持港澳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具有资助额度高、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成果产业化导向清晰等特点。准确把握申报要求,是港澳申请单位顺利获得资助的前提。以下结合深圳具体政策安排,华夏泰科对申请条件与申报方式进行系统梳理。

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深港澳 C 类项目申报要求梳理

  一、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深港澳 C 类项目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资格

  必须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或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包括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项目负责人需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即由申请单位支取薪酬)。

  (三)基础条件与能力

  申请单位需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包括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等。

  (四)诚信与合规要求

  (1)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超期未退款名单或验收不通过名单。

  (2)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3)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的项目,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利用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产权及收益、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港澳申请单位所有,项目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应在深圳进行。

  (六)限项条件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承担或参与的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在研指项目立项至项目验收期间)。

  二、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深港澳 C 类项目的申请方式

  需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并上传电子扫描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项目获得资助后需按通知提交纸质材料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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