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因未能具实出具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等行为,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研究决定,厦门杰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MA33JX3Q06)、厦门良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7363D)、厦门中汇瑞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0948455051)、福建诚晖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MA33HYLR52)、中汇(厦门)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1350200776046719Q)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工作。
特此公告。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