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地方政府投入等情况,按照ABC分类管理,其中A类建设项目给予经费支持(最高给予1000万元联动支持),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新型研发机构新建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平台建设、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发、研发人员经费等。
(2)鼓励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持续发展,对建设期满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发展状况和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的补助,每年单个机构补助最高500万元。(具体以当年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