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请需满足基本条件,若符合特定直通车条件,可直接确认符合评价申请条件1.具体如下:
1、基本条件:
企业注册地与性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规模限制: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行业要求: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诚信要求: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评价分值: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2、直通车条件: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主导制定标准: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