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根据企业类型和行业不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1.一般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2.集成电路企业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比例提高为 120%。
3.工业母机企业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比例提高为 220%。
4.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