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的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企业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例如:
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出这些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如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信息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