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执行《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应在广东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2、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评分要求
1、公告条件: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 万元以上。
2、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创新能力指标(40 分):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20 分;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 分。
成长性指标(30 分):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 20 分;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10 分。
专业化指标(30 分):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10 分;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