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选标准分为公告条件和评价指标两部分,具体如下:
1.公告条件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可直接符合公告条件:
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若不满足上述直通条件,则需通过评价指标评分,总分达到60分以上,且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
2.评价指标
满分为100分,分为三类六个指标:
1)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20分;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15分;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10分;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5分;
无知识产权得0分。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
5%以上得20分;
3%-5%得15分;
2%-3%得10分;
1%-2%得5分;
1%以下得0分。
2)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15%以上得20分;
10%-15%得15分;
5%-10%得10分;
0%-5%得5分;
0%以下得0分。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
55%以下得10分;
55%-75%得5分;
75%以上得0分。
3)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得10分;
属于其他领域得5分。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
70%以上得20分;
60%-70%得15分;
55%-60%得10分;
50%-55%得5分;
50%以下得0分。
需注意,企业需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质量、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