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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根据《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京科发〔2026〕6号),以下行为被明确禁止:

1.科研诚信与伦理违规

固定人员近3年内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如数据造假、抄袭、剽窃等)或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实验室将被撤销资格,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申报实验室近3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将取消认定资格或撤销已认定资格。

3.材料造假与虚假申报

在申报或运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数据(如科研用房面积、固定人员数量、科研成果等),一经查实,实验室资格将被撤销,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4.私自变更关键信息

未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批准,私自变更实验室名称、主要研究方向、共建单位等关键信息,视为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实验室资格被撤销。

5.违反科技保密规定

泄露、窃取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验室将被撤销资格。

6.未落实开放共享要求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未按规定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属于违规行为,可能影响实验室评价结果或导致资格撤销。

7.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经多次催告仍未提交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存在严重失实、失准情况,实验室将被视为运行管理不合格,可能面临资格撤销。

以上禁止行为旨在确保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质量、诚信水平和安全运行,维护科技创新生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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