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条件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评价标准
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如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20分等)。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如5%以上得20分等)。
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如15%以上得20分等)。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如55%以下得10分等)。
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得10分等)。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如70%以上得20分等)。
企业需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