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
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时,牵头单位需满足此要求。
2.信用要求
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项目时间与投资比例
除特定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申报当年的特定日期(如2025年为4月30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截至申报时,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项目资金需落实,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4.合规性与场地要求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环保、安全等要求,需取得能评、环评等批准文件,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5.实施地与核算要求
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均需在深圳市内。
注意事项:不同扶持计划(如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注册许可认证等)可能有额外具体要求,需结合申报指南详细确认。建议关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的最新申报通知,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