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因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因第(三)、(四)、(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